从技术问题切入讨论实质审查过程中创造性答复策略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通过了实质审查才能授权,通常90%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会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90%都会涉及到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问题。如何正确的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创造性问题做出答复或修改,对于发明专利最终通过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以往的实务工作中,对于创造性答复常常会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审查意见通知对于技术问题的确定过于笼统。由于缺少技术问题的具体细致分析,概括的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归类成上位概念,例如审查意见定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如此一来本领域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改进的时候,很容易通过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中相同/相似的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数的技术方案。

对于这种创造性评述方式的审查意见,缺少经验的发明人容易被唬住,进而放弃争辩,错失专利授权的机会。缺少经验的代理师刚开始会部分认同审查意见,进而会觉得陷入工作难点/障碍,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想出良好的答辩策略,或者草草完成答辩,架空讨论实质,虚空打靶,给出不具有说服力的答复意见。

根据笔者的经验,对于审查意见中对于技术问题认定过于笼统概括的情况,申请人一定要跳出上位概括的问题定义,避免落入审查意见的错误观点。然后,更为重要的是在意见陈述中,结合发明申请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相比比较,重新划分正确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技术问题确定。

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答辩技巧,即技术问题认定过程不要孤立分析“区别技术点”,因为单看某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很容易从现有技术中找到相同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常规技术判定单一技术特征的功效作用。而区别技术特征之所以为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发明方案整体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而言,是作为发明方案的一部分存在的。所以,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一定要把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放回到整体技术方案中进行讨论,区别技术特征只有在整体方案产生技术效果中的贡献,并不仅仅是区别技术特征本身的某些功效作用,更重要的是在整体方案中发挥的协同增效。

以往的工作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情况,也和审查员进行过激烈的讨论,总体而言审查员还是非常愿意和代理师进行具体的技术问题讨论,也愿意接受代理师提供的有说服力的意见。

相关情况,也有很多代理师向国知局进行反馈。国知局对于这些创造性分析论述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探讨,在2020版《审查指南》中做出了修改调整,明确了关于这类错误的评述意见的指导意见。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虽然,修改中只增加了“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几个字,但表达的意思却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对于创造性的正确认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以往基于“事后诸葛”错误的创造性否定评述意见,具有之间排除之意。

根据2020年《审查指南》最新修订,明确要求审查员要正确的对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重现发明人创新过程,避免“事后诸葛”式的大包大揽型创造性评述。

基于这一部分修改可以看出,国知局对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非常注重实质,注重重现发明创造过程,对于有明确技术贡献的方案要给予专利保护,对于缺少具体技术问题解决的方案,要加以限制,避免公众利益损害。

当然,这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文件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申请人或代理师在撰写过程中关于发明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描述应该更加详细、明确,以便于审查员更好的通过申请文件清楚准确的理解发明创新过程。

以往认为背景技术只是简单的引出技术问题,便于撰写发明内容,其实质撰写并不特征观点。《审查指南》修改以后,说明书背景技术变得更加重要,因为背景技术进行更好的分析论证,更有利于方案整体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可以更好的将发明方案的关键创新要点划分确定,避免关键技术要点被认定成常规技术手段或一般选择。通过技术问题的正确分析描述,还可以凸显方案的创新优势,帮助审查员正确的认识到发明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困难所在。

同时,对于说明书中(从属权利要求项对应的)其他技术特征描述,也应当更加详细全面,特别是对于这些附加特征所能够解决的从属问题,带来的有益效果要有更多的描述、解释、分析、论证。特别是可以结合到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论述,以确保从属权利要求项的创造性争辩过程中,有良好的说明书辅助支撑,做到技术方案整体协同增效作用,避免从属权利要求项的附加技术特征被拆分、打散、失去创造性贡献力度,而最终成为“架空”的常规技术手段一般选择。

总结,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要结合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方案整体功效作用进行分析论证,避免被上位概括笼统分析成为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尚在准备中的专利申请文件,还更加仔细的对待背景技术和发明问题部分的表述,通过正确全面的描述技术问题关键所在,帮助审查员更好的重现发明过程,理解发明方案解决问题过程中的困难所在,突显发明方案的整体创造高度。

发布者

陈明龙

从业10+年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这里是陈明龙的私人网站,主要记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笔记、工作经验总结、知产热点时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