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证据公证注意事项

互联网以其高速更新、快速变革的特点,承载了人类大量的知识公开。因此在各种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需要引入互联网证据,但互联网证据易更改、储存、分发不可靠等特点,又常常会限制互联网证据的效力。

为了确保互联网证据被法官认定作为判案依据,专利律师常常会对互联网证据进行公证处理,通过人民公证的方式,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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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无效诉讼程序中,评价目标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通常需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这些现有技术用于评述的前提是符合规定要求,即达到证明标准。因此,无效程序中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并达到证明标准。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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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证据在无效程序中的认定

证据发挥效力,首先要确认证据的置信度、公开时间,所以为了确保证据充分发挥作用,常常会对互联网证据进行公证处理,引入公正处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以确保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被法院接纳。一个证据如果无法被法院接纳,那么即使这个证据再好用,也不能发挥实际效用。

互联网证据具有数字性、易修改性,对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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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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