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无效诉讼程序中,评价目标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通常需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这些现有技术用于评述的前提是符合规定要求,即达到证明标准。因此,无效程序中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并达到证明标准。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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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客体与保护

最新的《专利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制: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往《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仅限于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其载体必须是产品整体。而近年来,消费者对于产品外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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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证据在无效程序中的认定

证据发挥效力,首先要确认证据的置信度、公开时间,所以为了确保证据充分发挥作用,常常会对互联网证据进行公证处理,引入公正处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以确保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被法院接纳。一个证据如果无法被法院接纳,那么即使这个证据再好用,也不能发挥实际效用。

互联网证据具有数字性、易修改性,对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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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式化合物发明申请中试验数据对于创造性认定

通式化合物发明申请和普通的发明申请略有不同,但就创造性审查的本质还是一样的,需要围绕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关联讨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于其他领域发明申请,通式化合物发明通常处于研发初期阶段,预期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大概的轮廓,主要是对于某一类或某几类疾病的治疗预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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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第二步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一步是基于前一步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判断的,因此选取不同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会导致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发明方案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发生变化。当最接近现有技术被找出来以后,根据两者比较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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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能够实现之间的注意点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供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这是专利充分公开换取保护的关键性控制条件之一。

对于能够实现的判断则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处理不好轻则导致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缩小,甚至专利申请被驳回。更严重的情况则可能出现专利申请先被授权,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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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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