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保护中心公布的文稿要求和各种预审通知书,总结以下各种文稿质量要求。快速预审是为了提供专利质量进行预审,虽然没有明确书面格式的规范要求,但基本上可以参考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在一般的代理师的工作面对的申请文稿的基础上,纳入流程部门制作的流程规范性文档要求,共同构成保护中心要求全面申请材料高质量高规范要求,必须自评全面满足这些规范要求才能有更大的机会获得预审通过。
“快速预审”可以大幅度加快专利申请速度,其实质是在预审阶段一定程度完成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审核工作,提交到专利局的文稿质量相比于普通申请具有更高基础质量,大幅度减少了专利局的审查压力。同时,由于预审阶段不是专利局的正式审查,申请人具有更大的修改自由度,可以在不触犯修改超范围的法条的情况下实现对于专利申请文稿的修订完善。
“快速预审”是各个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了提升本区域优势技术领域的创新辅导服务,申请人一定要做好自查工作,确保提交到保护中心的申请文稿质量达到自评的最优状态,减少/避免预审指出问题数量,呈现优质申请争取早日取得高价值、高质量的专利。
以下是快速预审的文稿质量要求汇总:
形式缺陷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全
1.发明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发明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总委托书)等。
2.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总委托书)等。
3.外观设计的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4.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含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即WIPO ST.26标准撰写的序列表。
5.如果申请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需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6.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且在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中填写有关遗传资源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具体信息。
7.所有申请文件需同时提交xml格式和pdf格式。
8.若存在联合申请的专利,需提供联合研发证明文件。
二、一致性问题
1.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代理委托书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应当一致。
2.专利请求书中的申请人、实质审查请求书(发明)中的申请人、代理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应当一致。
3.专利请求书中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与代理委托书中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一致。
4.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代理委托书中的申请人、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签名或盖章应当一致并正确。
5.专利请求书中申请文件清单和附加文件清单中的文件名及页数应与案卷包中文件一致;权利要求书项数应与权利要求书一致。
三、专利代理委托书
1.委托书时间不得空缺。
2.委托书扫描件中不得缺少代理机构签章。
3.委托书扫描件中委托人签章不得为合同专用章,非公章。
4.多个委托人应当分行填写,不应填写在一行上。
5.总委托编号填写不得有误(申请人需提供总委托备案回执)。
四、专利请求书及实质审查请求书
1.发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国籍填写不得错误或未填(申请人需提供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发明人时,发明人姓名填写不得重复。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人无需填写身份证号码。
2.申请人名称、类型、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不得错误或未填;地址中出现英文应核实英文是否为准确表述;若存在总委托书,应核查总委托编号是否填写正确。
3.请求书中发明名称角标填写不得错误(上/下角标必须核对一致)。
4.联系人应当是自然人;专利代理师和联系人不得为同一人;未委托代理机构时,联系人必须是申请人公司内部员工。
5.不得缺少代理师电话,或未委托代理机构,则不得缺少联系人电话;代理师资格证号填写不得有误。
6.应当勾选下列选项:
a.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b.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c.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d.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专利请求书与实质审查请求书都需要勾选);
e.指定说明书附图中的图x为摘要附图,其中图x应为说明书附图之一。
7.不应勾选下列选项:
a.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四种情况;
b.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性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五、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书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序号不得重复、错误。
2.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3.一项权利要求只能在结尾处出现一个句号,不应出现多余标点符号。
4.权利要求中文字、公式应当清晰,公式中的参数及符号应当清楚说明其含义;不得出现错别字、多余字、多余空格、空行等。
5.权利要求中不应存在非择一引用、多引多等引用关系问题。
6.权利要求中不应出现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
7.权利要求中不应出现”优选”、”等”、”选自”或其他明显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表述。
8.同一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一致。
9.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如说明书……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指当发明或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
10.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该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六、说明书
1.说明书中不应含有不当措辞、不宜公开用语、不规范用语,不应出现违法违规词句。
2.说明书中不应含有与技术内容无关的内容,例如涉及政策研究等。
3.说明书不得存在意识形态缺陷的问题,例如,附图中展示的中国地图未正确绘制。
4.说明书中不应出现”在此处键入”的字样,发明说明书中不应出现”本实用新型”,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应出现”本发明”的字样。
5.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6.说明书中文字、公式、表格应清晰、完整,不应出现公式过大、乱码,说明书中的公式不得竖直放置,公式中的符号及参数应当清楚说明其含义;说明书不应出现错别字、明显多余标点符号、多余空格、多余下划线等。
7.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
8.说明书中的图号应与说明书附图一致,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应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有相应的记载。
9.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应与说明书附图一致,不得出现有附图缺少附图说明,或者有附图说明缺少附图的情况。
10.说明书附图说明部分不得含有两句对同一附图不同的图面描述。
11.说明书不得提及表格但是缺少表格
12.不应出现说明书文字部分提及附图,但说明书附图缺少该附图的情况。
13.说明书第一行应为发明名称,并居中显示,不应出现”说明书”字样,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
14.说明书应分为”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小标题前不应添加段号。
15.说明书中不得有插图(包括流程图)。
七、说明书附图
1.说明书附图不应为其他资料,并非附图。不得是大段文字的截图。附图一般使用黑色墨水绘制,必要时可以提交照片或者有颜色的图片,但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得有颜色的描述。
2.附图中不得含有外文。
3.附图应清晰,附图不应着色;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含有其他注释,不应出现多余边框。
4.说明书附图中不应出现文字不完整或者附图不完整的情况。
5.说明书附图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序号不得重复、错误。
6.附图中不应存在乱码。
7.不应将参考资料或证明材料当作说明书附图。
八、说明书摘要
1.摘要应当包含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2.摘要内容应当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文件内容一致。
3.摘要不应当是字符或者出现乱码。
4.摘要不应是其他申请文件。
5.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不应是现有技术。
6.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7.摘要文字部分(包含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字。
明显实质性缺陷
1、新颖性(a22.2)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2、创造性(a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中通常通过”三步法”精板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其中,”三步法”包括如下步骤: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他实质性缺陷
1.单一性(A31.1)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实用性(A22.4)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
3.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客体(A5、A25)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假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a26.3)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5.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明显不清楚(A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非正常申请
国知局77号令《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正常申请专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