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销售以后,购买者改变产品外观是否构成侵权?
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经销商在购买生产商的商品A以后,对商品A进行颜色改变,获得仅部分组件颜色发生变化的商品B,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因为,原始专利保护的是商品A的形状造型,并未限定颜色,所以无论是商品A,还是商品B都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如此一来,经销商购买生产商提供的商品A就形成了合法取得,在生产商制造商品A并销售以后,就已经发生了对于专利权的用尽。因此,理论上,经销商在给付合理的价款以后,就合法地取得了商品A的所有权,此时经销商对商品A进行改造,虽然改变了部分组件的颜色,进而获得商品B。但是,此时商品A和商品B本质上还是同一个商品(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畴上,专利本身并未限定颜色,此时两者的颜色差异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差异,依然属于同一个商品),所以,经销商对于商品B的销售并未超出其从生产商处获得的知识产权。
但是,如果专利权并不归属于生产商,则情况又会发生变化。如果专利权不属于生产商,则专利权人(第三人)既可以要求生产商对于商品A做出侵权赔偿,也可以要求经销商对于商品B做出侵权赔偿。因为,无论是生产商制造的商品A,还是经销商变更局部颜色以后的商品B,都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范围,都属于侵权。此时,专利权人既可以要求生产商就商品A的生产、销售行为做出侵权赔偿,也可以要求经销商就商品B的生产、销售行为做出侵权赔偿(注意,经销商对于商品A局部颜色变更获得商品B的行为也属于生产行为)。
因此,可以注意到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可能包含多个,使得关联方既可以就原始生产商的行为做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权诉讼,也可以对经销商的改变生产行为做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权诉讼。如果专利权人和生产商存在某种特殊的关联,例如专利权人是生产商的投资者或母公司,经销商在获得商品A的时候,往往无从知晓生产商和专利权人的特殊关系,导致经销商需要承担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经销商在采购上游供货商的商品时,通常要求知识产权担保,确保获得的相应商品是符合知识产权法规要求的,如果发生侵权诉讼则相关上游供货商应代为提供侵权赔偿。而在本案中,经销商因为变更局部颜色,进而从商品A得到商品B,导致商品B的侵权行为不再是商品A的简单延续,无法再从生产商获得知识产权担保。
案件启示
在要求上游供货商提供知识产权担保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时,一定要注意商品的稳定性,如果采购来的商品还需要进一步加工则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担保风险条款失效。即使是微小的颜色变化,虽然加工前后的商品可能落入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但是依然可能导致变更后的商品侵权风险无法通过知识产权担保进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