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
为准确理解相似外观设计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外观设计”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5)必须具有新颖性(即‘新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自然先要满足《专利法》第2条规定,构成外观设计,这就要求相似外观专利中基础设计需要首先满足外观设计的基本要求。然后,才能基于基础设计进行相似外观判断,将所有的相似外观设计分别和基础设计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要点。
相似外观设计的法条、法规的定义
同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 第一部分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以下章节的规定。
9.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
9.1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超过10项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修改后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9.1.2 相似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
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单独进行对比。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可见,《专利审查指南》对相似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区别。同时,对于相似外观设计合并作为一个外观专利申请的限制不超过10项相似外观设计,然而对于“相似外观设计”的具体定义,比较偏向于实践,需要代理师/审查员结合实际产品的外观设计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指南》定义相似外观设计需要单独与基本设计对比,整体观察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惯常设计、重复排列、颜色、比例变化等情况,作为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然而,在实践中,这常常造成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律师困惑,且两者的困惑往往源于在不同实践维度形成的不同观察视角,这对于外观设计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属于相似外观设计时,应重点考虑设计特征的一致性以及差异部分是否不足以导致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区别。这种判断不仅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也对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指导意义。通过明确相似外观设计的标准,有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准确性与一致性,减少因设计相似性引发的争议,并增强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
相似外观设计实践风险解读
本文尝试梳理相似外观设计在实践中存在的疑难点,阐明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机理。首先,应当明确法律对于外观设计的判断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的,必须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以整体视觉效果给人印象进行考察分析,注意“相似外观设计”应当是工业设计维度上存在一定相似度的产品外观造型,切不可从过于专业的角度去看待相似外观设计。这种基于一般消费者角度整体视觉效果考察的方法,是为了确保符合人情常理的一般认知结果,即情-理-法的逻辑演绎。
须知外观设计被侵权的场景中,往往是侵权者通过仿冒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使得一般消费者将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混淆,误以为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来自同一来源或存在关联。
相似外观设计制度正是针对此类“打擦边球”、仿冒名牌的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的一种有效保护机制。让外观设计人通过相似外观设计,把外观设计的核心要点突显出来,将更多容易进行细微调整变化的非视觉重点局部细微变化进行列举,实现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保护范围覆盖拓展。如果对于外观设计比对中“一般消费者”不甚理解,可以参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一般技术人员的认定和理解,想象成评价过程中,评价者具有一般的通常的认知水平,不具有创造能力,按照最为普通的认知识别能力对产品进行确认。
理解相似外观设计,最为重要的便是理解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的“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不看局部细节是否完全相同,也不看功能是否相同,重点看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里可以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以普通认知能力、注意力程度和知识水平的视角去观察产品。这种观察就好比是乍一看/晃眼一看“一见钟情”的模糊印象,不要求消费者像设计师或工程师那样去仔细拆解、测量或分析细节,只要求一般消费者按照日常购物、使用或观察产品时形成的整体印象。
因为,一般消费者在看到相似外观设计产品的时候,通常可能混淆两个产品。当两个产品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上足够相似,普通消费者在看到其中一个的时候,自然会误以为它与另一个是同一产品/同一系列,或者存在外观专利授权/关联关系,那么它们就构成了相似外观。这里关于外观相似判断是从侵权判定的角度在讨论,可以参考笔者另一篇博文“外观设计中相似设计的判断主体及设计空间”,都是基于一般消费者的一般判断力进行分析的。和之前的博文区别仅在于,考察方向不同,侵权判定中对于设计空间的考察,是将产品基本功能对于外观设计造成影响/限制进行排除,相似外观设计则考察一般消费者一般判断力的“混淆”判断的可能性。但两者对于外观设计的判断依据都是“一般消费者”的一般视角。
《中国专利法》对于相似外观设计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减少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年费(即专利维持费,年费越到专利寿命后期,费用越高)。另一方面,相似外观设计也提高了外观设计的整体保护效力。在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实现多个相似外观设计的系列保护,避免单一基本设计无法充分覆盖设计师所希望保护的全部设计内容的不足。
相似外观设计与专利维权实践
相似设计的设计要点通常直接对应到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过程中的侵权判定关键点。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核心就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即专利图片/照片所展示的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于基础设计的设计要点把握不准,或者对于相似外观设计合并申请的时候选择组合不当,则可能造成外观设计中的基础设计的相同/相似设计要点认定发生偏差,进而导致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应用变得非常困难。
此外,相似外观设计进行组合申请的时候,还要考虑设计空间对于相似外观的判断的影响。如笔者另一篇文章“外观设计中相似设计的判断主体及设计空间”分析,不同的产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法官还会考虑产品的设计空间大小,如果产品设计空间较小,那么被控侵权产品的相似外观的判断可能会难;相反如果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那么相似外观的判断空间也会更大。即产品的外观中有多少是属于现有设计的,属于固定不可变化的特征,在排除了固定不可变化的功能特征、常规设计后,才是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才能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判断的基础设计的设计点认定范围。
例如,在进行手机外观比较时,需关注两款手机的外观特征,包括整体轮廓、屏幕比例、摄像头模组布局(如左上角竖排双摄)、边框弧度、按键位置等。其中,包括整体轮廓、边框弧度、按键位置等可能都非常接近,如果仅在细微的倒角大小、背部纹理或Logo位置有差异,普通消费者一眼看去可能觉得“长得差不多”,这个时候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似的外观设计。这样是不利于进行侵权判断的。
如果采用相似外观设计进行合并申请,则可以把全面屏曲面机身(无开孔)作为基础设计,将摄像头的排布按照相似设计矩阵进行排版,分别提出多个摄像头矩阵的变体。
变体1:左上角单摄像头设计
变体2:左上角双摄像头设计
变体3:左上角三摄像头设计
此时,竞品推出的同样位于左上角的三摄,区别仅仅是三摄组成的三角形朝向相反。则可以基于多个变体设计提出,基于变体1、变体2、变体3的常规演化,落入变体的保护范围。
相似外观设计关键设计特征
在判断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时,应重点关注“最具影响的设计特征”,因为大部分产品都具有特定的功能,对应于这些功能的基础设计部分往往都是常规设计,不具有设计变化的空间,这些常规结构部分也往往不是消费者辨识的关键之处,甚至是消费者容易忽略的部分。比如说智能手机发展10余年以后,大部分都是单手小平板形状,此时小平板的形状就属于手机的常规设计特征,不能构成一个手机外观设计的核心“辨识特征”。而手机的摄像头模组,由于各个厂商在摄像头规格、大小、功能的规划差异,导致各个厂商的手机摄像头模组存在显著差别,因此摄像头模组在手机外观中的权重较高。同时,手机摄像头模组也因为突出于手机背板,容易直接观察,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时,第三人容易观察到正在使用的摄像头模组的形状,进行对手机进行区分。
此外,在相似外观设计中,还应当注意区分功能性设计的排除,纯粹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特征(如手机上的充电口形状)通常不应被纳入相似性判断,因为它们不受设计者主观美感选择的影响。如果将这些功能性设计纳入相似外观设计判断,那么可能把完全非设计要点的特征作为基础共同特征进行相似外观申请,进而导致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相似外观设计缺乏相通性,在外观设计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比对中,找不到核心设计要点,无法有效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可以抗诉与相似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各个设计均存在差异。
总结
相似外观设计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专利权人提供的一种便捷申报方式,旨在减少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应用得当可以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相似外观设计申报过程中,对于相似设计点的把握不当,导致相似外观设计缺乏必要的相同/相似设计点,进而无法归纳出真正要保护的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分别与相似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各个子设计主题比较提出区别点,抗辩不构成侵权。
应当明白,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为了防止设计规避,提前将侵权者潜在的变化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但如果相似外观设计专利中多个设计缺乏了相同/相似的设计点,那么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上缺乏共性,无法提取出与现有设计进行划分的显著区别特征,那么相似外观设计本身可能就陷入缺乏保护效力的状态。
最后,相似外观设计还是构建品牌识别、家族化外观设计的要点,同一品牌的产品系列常常采用相似的设计语言,相似外观设计专利中多个子设计正是对于这种“家族化”外观设计的显示强化。这些“家族化”的相似设计点,一方面强化了品牌的识别度,让消费者一眼就能认出品牌;另一方面,也让相似外观设计专利能够更好的突显出“家族化”设计要点,进而强化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重点突出性,减少非关键设计特征的干扰,提高专利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更强的杀伤力。有效防止市场上的“山寨”产品模仿品牌的“家族化”核心设计点,实现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