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能够实现之间的注意点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供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这是专利充分公开换取保护的关键性控制条件之一。

对于能够实现的判断则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处理不好轻则导致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缩小,甚至专利申请被驳回。更严重的情况则可能出现专利申请先被授权,而后专利权又被无效,不稳定的专利权给企业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直接被驳回的申请情况。

所以,需要注意什么是专利法所称的“能够实现”。

能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申请文件所主张的技术问题。通过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以后,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判断是否能够实现应当是针对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如果说明书中提及部分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关的内容,那么即使这一部分能否实现存在一定疑问,也并不一定影响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能够实现”。没有纳入专利保护要求,相应内容本身属于“捐献原则”对应的内容,对其‘能够实现’并不会像权利要求书方案那样强调公开充分性(因为不属于公开换取保护的对等内容)。但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通常都是为了获取一定的专利保护权,不准备获取专利权的内容通常也不会写入申请文件中。

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具体实施,则说明书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某些情况下,还应当特别注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普通技术水平的认定可能性,专利法中“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都应当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进行评价,不能认为说明书满足一个专家实施相应的技术方案就公开充分了,而应当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来分析说明书公开内容是否充分。特别是当发明创新方案涉及一定创新度较高的技术手段,特别要注意在撰写中多多公开必要的技术特征/技术手段,搭配必要的辅助说明,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更好的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得到解决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能够解决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是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既可以通过直接考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也可以通过对比预期的技术效果与实际产生的技术效果来反推技术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这里特别应当注意在实验性学科中,技术问题的解决或者说技术效果的确认,依赖于大量的实验分析,必须按照科学方法设计一系列的实验内容,进行逻辑归纳总结,才能判断技术方案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技术效果。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大量实验性创新方案被无效的时候显得那么可惜。发明人已经在创新工作中作出大量创造性贡献,但由于实验方法的严谨性/严密性不足,或者部分实验资料省略,导致技术方案被认定成公开不充分,进而被无效。

当然,在专利局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也会考虑发明人创造性劳动贡献,并不局限于考察所述技术方案能否解决说明中生成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说明书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未得到解决,所述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技术方案本身、相关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能够确定所述技术方案至少能够解决一个技术问题或达到一种技术效果,则不一定认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技术问题的认定本身会随着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变化而发生变化,所以只要说明书记载的发明创造方案中有至少一部分带来新的技术效果,或重新认定技术问题,还是可以认定专利申请内容中具有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

另外,部分发明人会尝试将技术效果进行夸大,类似于广告宣传的做法,试图通过夸大技术方案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突出方案的创造性。通常,审查员会以说明书中客观、准确描述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审查,如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理解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实际对应的有益效果,而不会直接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如果申请人坚持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明显夸大的技术效果作为技术方案创造性的认定指标,则审查员将会以申请人主张的明显夸大的技术效果进行“充分公开”的判断,进而对申请文件的能够实现作出更高的要求。

所以,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一定要客观、准确的描述技术方案,及其所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避免写入不相关的内容,或者省略必要的关键技术特征,或者过度夸大技术方案所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如果违反“客观、准确的撰写规范”,轻则影响专利保护范围,重则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无效。越是客观、准确的撰写描述,越符合《专利法》第1条所主张的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主旋律,也越有利于申请人的专利权取得。

发布者

陈明龙

从业10+年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这里是陈明龙的私人网站,主要记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笔记、工作经验总结、知产热点时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