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中相似设计的判断主体及设计空间

外观设计中相似设计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产品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是否相近似,以及相应产品在其所处的销售场景、使用环境中是否具有较大的设计变化空间。只有充分考虑一般消费者的一般判断力,以及产品设计过程中能够调整变化的设计空间大小,才能最终正确无误的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似设计。

判断主体

《审查指南》规定,作为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是一个抽象概念,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评价中的“普通技术人员”。首先,一般消费者是一个具有《审查指南》所规定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抽象概念,不是具体从事某种特定工作的人,也不是大街上随便拉一个人作为一般消费者。这些都不是《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抽象化的一个普通消费者,前者将一般消费者范围过度缩小,后者则等同于任意确定一般消费者。两种做法所确定的一般消费者,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判断,都没有实际意义。

问题的关键在于具体界定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具体来说要考虑相应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或相近似类别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群体,从而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有一个恰当的划界。就好比说,购买混凝土搅拌机的一般消费者和购买农具的一般消费者是完全不同的群体,虽然都是一般消费者,但他们对于他们消费的产品领域的东西会更为熟悉,而对于非消费对象的产品会更加陌生,这个时候要求两者对不同的产品做出一般消费者判断,实际上是无法取得一致性结果的,且结果往往巨大差异。

所以,需要将一般消费者这个抽象概念结合实际外观设计产品划分的领域,将其所对应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群体,综合性的具象化处理。而万万不可,将所有领域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全部统一成一样的状态。

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或者说设计发挥空间,不同的产品由于应用的场景不同,真正能够进行调整变化,由设计师进行自由发挥的空间千差万别。《审查指南》指出,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产品设计过程中,往往会受到现有设计、可使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观念等多种因素制约和影响,虽然设计师的想象力是无限的,但产品是有形的,是有环境约束的。

特定的产品的设计空间大小,和认定外观设计的一般消费者,对于同类或相近似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密切关系。

对于设计空间较大的领域,产品的外观必然形式多样、风格迥异、精彩纷繁,因为这些领域设计师的创作自由度较高,发挥空间较大。相应的,产品外观中一些细节就更容易被一般消费者忽视,在考虑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时候,要注意抓大放小,避免纠结于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

相反,对于设计空间较窄的领域,产品外观必须是高度趋同,设计师的创作自由度较小,可进行设计创新的空间较小。相应的,一般消费者在面对这些领域的产品时,会更容易观察到细小的设计创新变化,例如车辆轮胎的外观中,细小的胎面花纹就会被一般消费者区分开来,而在车辆整体外观中轮胎的造型对于外观设计的影响就较小。

总结

在外观设计专利和现有设计的相同或相似性判断过程中,既要考虑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也要考虑外观产品所具备的设计空间大小,或者说设计师实际能够进行创新设计的自由度。另外,产品的设计空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发展、技术革新,产品的设计空间可能由小变大,也可能有大变小。例如,手机领域以往采用机械键盘的时代,手机外观设计五花八门,精彩纷繁;但随着智能手机普及,出于信息展示和触控操作的需要,手机大屏化、全屏化发展,可供手机设计师进行设计创新的空间逐渐变小。相应的,在判断产品的外观设计相比于现有设计是否相近似的时候,就需要及时调整判断标准,虚拟化不同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一般消费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发布者

陈明龙

从业10+年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这里是陈明龙的私人网站,主要记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笔记、工作经验总结、知产热点时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