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证据公证注意事项

互联网以其高速更新、快速变革的特点,承载了人类大量的知识公开。因此在各种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需要引入互联网证据,但互联网证据易更改、储存、分发不可靠等特点,又常常会限制互联网证据的效力。

为了确保互联网证据被法官认定作为判案依据,专利律师常常会对互联网证据进行公证处理,通过人民公证的方式,将这些互联网证据加以固化,消除互联网内容高速变化造成的置信度降低缺陷。但是,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双方律师往往是针锋相对,互联网证据的公证过程如果存在瑕疵则很可能导致相关证据无法被认定。

以下整理几种互联网证据公证保全需要注意的情况:

1.公证地点

互联网证据公证过程必须在公证处进行。虽然,互联网证据是通过访问互联网服务器获取相关网页,进而得到相关证据的,但如果公证过程在不可信的计算机或网络下进行,则互联网证据的公证结果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在诉讼中被否定。

因为,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完全可能出现当事人在自行架设的局域网部署相关网页,进而欺骗公证员进行网络访问,认为互联网存在相关网页证据。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设备可能不是最新版本的windows或macOS,但一定是可靠的计算机终端连接在可信任的网络上运行。所以,任何个人电脑都可以做同样的互联网页面访问操作,但只有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才能获得人民公证处的置信度加持。

2.公证时间

在涉及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不仅需要通过互联网公证确认相关作品的内容,还需要注意记录网络中浏览到的作品发表时间、查看时间等,千万不可疏忽准确记录公证时间。互联网发布作品的时间是非常容易被更改的,如果公证过程中对于时间记录缺失,则可能被对方律师质疑作品的实际发表时间不清楚,或者侵权作品公开时间早于著作权人实际著作权产生时间,进而导致著作权归属于在先发表者。

虽然,著作权可以通过登记方式取得,但实践中大部分作者都不会随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因此公证过程中明确相互操作时间,网页发表时间等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3.操作者的身份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复杂,导致不同的人操作同样的计算机可能实现的结果千差万别,网络黑客甚至可以通过一部手机将银行账户里的钱盗走。因此,公证过程中,如果不是由公证员进行操作,那么对方律师完全可以质疑操作人员对网络访问过程做了手脚,进而不能认可公证结果。

因此,在公证过程中,最好是由公证人员独立操作,申请人可以在一旁给于指导建议,但万万不可亲自上手操作,只有经过公证员的手进行计算机操作,呈现出来的网页访问结果才是可靠的公证结果。如果必须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的,一定要详细记录操作过程的每一个动作,并请公证员进行确认。公证过程中出现任何影响证据可信度的瑕疵操作,都应当停止操作,重新开始并从头进行公证。切不可图省事,将错就错,这样很可能会导致公证结果毫无价值。

4.上网方式和操作步骤

虽然,人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电脑访问互联网页面,但具体到不同的人进行操作时,实际呈现的效果却可能存在巨大差别。因此,在公证时必须清楚写明上网方式和具体访问过程,否则对方当事人可能质疑上网方式存疑,影响公证效力。

每个人掌握的网络知识不同,对于上网操作能够访问到的内容也不同,公证过程最好是按照普通人基础操作方式进行网页访问并完成公证,以保证第三人(法官)在查看公证材料的时候更容易接受并认可。

例如,采用一般人最常用的普通操作方式进行计算机设备操作:先开启计算机,登录进入系统,查看网络状态;打开360浏览器,输入百度网址,在百度中搜索关键词,跳转到目标网页,公证取证。切不可因为个人熟悉计算机技术的缘故,采取普通人难以理解的、炫技的方式进行操作,如果法官无法确认相关操作是正常的结果,那么很有可能认定公证结果的不可信。例如发达的暗网世界,存在着互联网许多普通人无法访问到的内容,虽然实实在在的存在于互联网的某个角落里,但通常是不会被法官认可成为互联网证据材料的。

另外,上网前最好是对上网设备、网络状态、联网方式等信息进行核实并描述,记载在案,以避免对方当事人质疑网络访问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公证书备份

很多互联网侵权案件都可能存在多个侵权主体,进而需要提出多个相同的诉讼,在前诉尚未结案的情况下,是不能将前诉中的证据作为新的诉讼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的,不应仅做一份公证书,而应提前规划好,需要制备公证书的备份数量,并提前告知公证员。如果只制作了一份公证书,那么向法院提交证据原件以后,其他诉讼工作就难以开展了,轻则导致后诉工作开展延期,重则导致后诉败诉。

另外,随着互联网区块链技术成熟,还可以通过区块链保全平台对证据进行预先保全处理,这样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不仅可以直接公证取证原始网络页面,还可以公证取证区块链保全平台的留底证据材料。

6.计算机副本

虽然,互联网证据公证过程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证据加以固化,但互联网公证过程呈现出来的内容常常知识证据的一小部分。很多看似相同的网络页面,其源代码可能千差万别,这些源代码中很有可能存在某些具有重大证据价值的部分。

因此,在进行互联网证据公证时,最好是备份保存被公证页面的电子档案,以便必要的时候查看。只有不漏掉原始资料中的每一个信息情报,才能把互联网证据公证工作的价值最大化。备份的电子档案可以请求公证员采用光盘制作多个副本,同时也拷贝一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方便随时查看。光盘副本经过公证处理后,封存,备用,随时可以从中提取可靠的证明材料。

发布者

陈明龙

从业10+年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这里是陈明龙的私人网站,主要记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笔记、工作经验总结、知产热点时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