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中常见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三)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推动其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存在某些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规范性限制和排除性限制,包括发明创造的客体要求(A2)、社会公德/公共利益(A5)、特殊排除性的规定(A25)。

———————————————————

单纯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

智力活动和技术手段融合

注意是指单纯的智力活动,如果和其他技术手段结合的情况,则不一定落入这一条的限制范围。 比如,中国专利00129659.0涉及的教学方法,包括了书籍和教学器具的使用,同时包括了教学者的主观思维活动,也包括客观的设备操作应用,实现增强现场教学效果的作用,不属于单纯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

智力活动依赖于人类思维实现

单纯智力活动规则条款,还常常和实用性条款(A22.4)交叉,例如动物训练方法,动物驯化过程中,需要驯兽师主观的根据动物表现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过程本身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必须通过人的思维运动进行执行,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方法是医生为了获得人体健康状态进行的逻辑判断过程,重点在于对具有生命的活体对象进行特定的检测分析,判断是否处于特定疾病状态。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重点包含了两点:(1)以有生命的活体为对象;(2)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发挥治疗作用。

诊断对象(具有生命的生物体)

疾病诊断方法面向的对象是人体或动物体,以及从人体或动物身体上取得的部分样本,诊断过程不应割裂的看待被测试样本,如果样本直接对应活体的健康特性,那么则应当将相应的方法的对象确定为样本来源的人体或动物体。

诊断结果或治疗结果

获得的结果是判断是否作为落入疾病诊断和治疗类别,需要判断相应的手段实施以后取得的结果。

其一,对于获得的结果能够直接或者毫无疑义的推导判断特定疾病状态的,则应认为是诊断结果,即使申请人声称相关测试结果并不直接形成最终的疾病诊断结果。如果相关诊断结果只能作为疾病发生判断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则相应的诊断结果是“中间结果”,相应的方案不构成疾病诊断方法。

其二,如果方案实施以后, 能够作用于生命体并使某项健康指标改善或症状缓解,则相应的方法不宜被授予专利权。因为,授权后会限制医生进行疾病治疗的自由,缩小公众接受治疗的手段选择范围,损坏公共健康利益。同时,为实施外科手术、药物治疗方法所采用 的辅助方法、处置伤口的方法、手术规划方法等,也属于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范畴,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美容方法

美容方法主要是指改善人体外观的方法,包括“单纯的美容方法”和“包含治疗手段的美容方法”,根据其目的和效果进行判断。
“单纯的美容方法”采用非介入式方法实施,其目的是改变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等肉眼可见的局部,起到修饰、装饰作用,不属于疾病治疗方法。
“包含治疗手段的美容方法”如假体植入、玻尿酸注射等,则与具有生命的活体的介入性疾病治疗方法存在交叉重叠,如果授予专利权则可能影响医生自由实施医疗技术的问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商业规则

单纯的商业方法往往仅涉及商业交易方法、商业管理方法,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的衍生,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类比于前述智力活动规则方法的评价,如果商业规则与具体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则主要评价其中的技术手段内容,商业活动规则仅作为技术手段实现过程中的从属限定因素。同时,相应的技术手段利用自然规律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达到某种技术效果,则可以申请专利。

发布者

陈明龙

从业10+年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这里是陈明龙的私人网站,主要记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笔记、工作经验总结、知产热点时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