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中常见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一)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推动其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存在某些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规范性限制和排除性限制,包括发明创造的客体要求(A2)、社会公德/公共利益(A5)、特殊排除性的规定(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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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条(客体要求)

A2要求发明创造的客体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集合,由特定的技术特征体现,能够解决问题,达成特定技术效果。

常见的客体问题主要有两类,其一是传统的客体,其二是电学相关的客体问题。

传统客体问题主要是永动机、智力活动规则、游戏规则设计等。前者主要是发明人通过一些奇思妙想,提出未应用自然科学原理的方案;后者多是提出一些并未解决具体问题,单纯人为设定一些规则的情况。

电学相关的客体问题,更多则是在于涉及计算机软件方法的创新方案,本身只能作为发明申报,被应用到一些具有具体结构的方案中,然后申请人以实用新型的形式提出申请。电学相关客体问题,分辨的关键在于明确发明点所在,如果发明点是基于软件算法等方向实现的,则应当申报发明专利。如果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则要求方案中不得涉及软件方法,或者所涉及的软件方法都是固定的现有技术,例如融合成为PLC类单片机的方案,特定的单片机只进行简单的信号转发,不做任何信号处理。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学相关的实用新型客体专利,虽然软件方法不是保护对象,但其中的电连接关系,也是连接关系的一种,如果采用单片机锁定执行的,虽然不涉及软件方法,但还是需要将其中的电连接关系明确。因为,这种连接关系本身构成了方案实现的关键所在。

发布者

陈明龙

从业10+年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这里是陈明龙的私人网站,主要记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笔记、工作经验总结、知产热点时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