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条首先属于专利法第三章“专利的申请”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于专利申请的法定要求,体现了“公开换取保护”的专利制度核心。申请人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方案内容,换取国家授予的一定时间专利独占权(特殊垄断权)。

根据《专利法详解》分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立法本意是要规定申请人如何公开发明,需要将自己的发明创造方案公开说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公开,以确保授予专利独占权的同时公众能够从说明书获得理解相应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充分必要内容。通过这样的规定,使得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时候,公平的向社会公众公布其技术创新高度,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快速的追赶上申请人的研发起点,避免社会重复造轮子,浪费资源,提高社会整体生产力。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立法本意则是要规定申请人如何合理的界定请求保护的范围,使得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与其公开的发明创造技术贡献相匹配,且权利范围界定清晰,避免公众无法确定保护范围,导致创新技术外围应用受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通过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公众可以快速阅读专利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判断自己可以在哪些范围无限制的继续研发,哪些范围需要尊重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规避处理。专利权第26条第4款主要是清楚、准确的划界专利范围,使得专利权人和公众都能够在科斯定理所说的产权明确的规则下进行自由市场博弈,进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优。

专利权第26条第3-4款主要是对于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应当仔细审核,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实现充分公开义务)。专利局对申请文件是否满足26条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专利予以驳回。专利通过其他各项法律规定审查后,如果同时满足26条规定,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专利授权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文件就一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如果第三人认为专利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依然可以通过无效程序,以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布专利权无效。

例如,宁德时代的“锂离子电池”(专利号:2019102953654)专利在多次无效请求后,最新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第562899号,中航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等理由进行了无效。近日(2023年8月3日),合议组以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合议组给定的判定要点如下: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为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取得相关技术效果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根据实验数据总结归纳得到的经验规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现有技术既无法推演得到所述经验规律,也无法预测发明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才能成立则说明书应当提供足够充分的实验证据。包括具体实验方法、效果测定方法以及足量的样本数据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验证所述经验规律并获得相关技术效果。

说明书实验所用方法和相关数据均应在说明书中予以详细说明,对于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导致不同结果的多种测定方法,则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若为特殊方法,应当详细加以说明,给出足够的技术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方法,并将实施该方法得到的数据与现有技术相比较,以确定发明技术效果。

本案涉及意义深远,后续宁德时代估计还会进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后续审查结果有待进一步观察。

如果宁德时代“锂离子电池”专利无效宣告最终生效,可能会带来极其深远的影响。因为,本案专利涉及的创新点非常突出,相应参数的检测分析和以往的检测分析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本案无效宣告最终成立。那么涉及新的实验检测分析的成果确认,申请中都需要更加注意实验方法部分的公开程度、结果确认等详细描述说明。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中,关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清楚、完整的公开程度规定,应当以虚拟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进行评价。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的角度来看,在答复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问题时,通常会希望尽评价专利公开充分性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尽可能掌握较多的基础知识,这样对于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会更轻松,相应的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可以更容易满足清楚、完整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在进行相关答复过程中虚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掌握的技能水平应当是稳定的。如果申请人/专利权人证实虚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掌握更高的基础知识,那么在评价创造性的时候,相应的虚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应当掌握相同的知识。也就是说,某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申请人/专利权人在答辩中自行认定的虚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水平会使得申请文件/专利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不符合要求。

参考资料:《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与申请文件撰写精要》,崔军,2022

发布者

陈明龙

从业10+年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这里是陈明龙的私人网站,主要记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笔记、工作经验总结、知产热点时事分析等。